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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十送红军》属于改编不是抄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08:2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王斗斗 通讯员 王文波

  电视连续剧《长征》在全国播映后引起巨大反响。片尾那首动听的《十送红军》曾给不少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一送(里格)红军,(介支个)下了山,秋雨(里格)绵绵,(介支个)秋风寒……”但就是这首动听的歌曲,却惹出了一场著作权官司。

  《送同志哥上北京》的作者王庸把《十送红军》的作者朱正本和电视剧《长征》主题曲的改编者王云之及摄制播放此剧的中央电视台诉至法院,称《十送红军》抄袭了《送同志哥上北京》中的部分曲谱,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7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确认了《送同志哥上北京》系江西民歌《长歌》的改编作品,王庸是该曲谱的改编者。但《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不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认为《十送红军》是抄袭不成立。朱正本改编的《十送红军》及电视剧《长征》主题曲的改编者王云之、中央电视台未侵犯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的著作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第一个争议点是朱正本在创作《十送红军》前是否接触过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法院根据朱正本等人在1960年参加江西省农村业余会演,在汇演节目中有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的具体情况,推定朱正本接触了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

  接触过是否就由此认定朱正本创作《十送红军》时抄袭了王庸的作品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剽窃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被控侵权人接触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且被控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为判定标准。因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是从《长歌》改编而成,属于演绎作品。在判定他人是否剽窃了演绎作品著作权时,应判断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演绎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且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与演绎作品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

  法院通过对《长歌》、《十送红军》

  和《送同志哥上北京》三首作品的曲谱进行对照,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独创的5个小节中,《十送红军》有4个小节与之相同。法院认为,虽然朱正本在创作《十送红军》前接触过《送同志哥上北京》曲,且两支歌曲曲谱中有4个小节相同,但因为该4个小节并非连续的四个小节,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乐句,所以认定,《十送红军》与《送同志哥上北京》两支歌曲不构成整体或部分实质性相似。《送同志哥上北京》作者王庸认为《十送红军》抄袭了其作曲的《送同志哥上北京》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此,中央电视台及王云之的行为亦当然不构成对王庸创作的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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