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严禁违规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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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0:56 法制日报 |
访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本网记者 于呐洋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今天 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通知》强调和重申了已有的一些政策规定,同时,对一些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比如严禁超标或压价收费,严禁随意扩大减免公证收费的范围,严禁公证员个人私自收费,严禁支付、索要和收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严禁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通知》对四个部门维护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职责规定比较具体,初步确立了四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惩戒措施,《通知》既规定了对扰乱公证法律服务秩序行为的惩处,也规定了对管理部门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记者问,《通知》特别规定,对2005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严肃纪律,严厉查处,对此应如何理解? 该负责人说,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是今年3月底正式启动的。活动开始后,司法部明确提出公证行业“五条禁令”,要求公证处和公证人员依法执业、清廉从业,这“五条禁令”的内容与《通知》的有关规定具有内在一致性。之所以设定4月1日这一时限,就是考虑到在“五条禁令”已明示的情况下,对明知故犯、仍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当然,对于4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是不再追究,而是要按照当时的规定予以处理。 《通知》强调公证行业监管与自律并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公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知》强调公证行业内外双向制约。除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对公证处、公证从业人员实施严格监管外,相关部门也将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个别收受、索取带有回扣性质的公证费用和利益的,要严肃查处,这对于切实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