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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被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1:34 东南早报

  早报讯厦门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万美元、港币13万元、“欧米茄”手表一块,福建省高院日前终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厦门中院一审认定,1993年9月,时任厦门市公安局刑侦处副处长的李某在组织侦办陈某明脱逃一案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警队陈伯炯(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该案关系人陈某。

陈某受在逃人员陈某明之托,找他说情。

  1994年6月,李某让办案人员违规带陈某到厦门市看守所,私自会见在押人员陈某明。李某于1993年底至1996年3年时间内,先后6次收受陈某共计1万美元、港币13万元和“欧米茄”手表一块。

  案发后,李某被羁押于漳州市第一看守所,其间,他提供线索,协助厦门市公安局破获了3起毒品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178克。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犯罪所得已被追缴到案,羁押期间又能够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厦门中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李某在二审期间再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侦破了涉案金额为596000元的盗窃汽车系列案并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之一。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李某在二审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再次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钟河)

  拆除旗杆引来争议追踪

  海沧区城管局:“我们只是配合执法”

  早报讯(记者卢古质)拆除旗杆却引来了争议,早报7月2日对发生在海沧区东孚镇的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刊发后,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在进行调查核实后,该局向早报反馈称,其实他们也只是在配合海沧区东孚镇政府执法。

  昨日,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督检查科胡先生致电早报称,该局领导对早报的报道很重视,该局调查后发现,当时海沧区城管部门参与6月17日拆除旗杆的是该局下属的东孚中队,该中队是在东孚镇政府的组织下参与执法的,“与东孚派出所等单位一样,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孚中队都是在配合东孚镇政府执法,此次执法的主体是东孚镇政府”。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向早报反映问题的黄女士的证实,黄女士说,那天镇里的相关部门参与拆除旗杆,确实是由东孚镇政府组织的。

  记者昨日下午多次致电东孚镇政府党政办电话欲对此进行核实,但都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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