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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政府行为岂能一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1:38 新华网

  政府文件上的红色印章,是公共权力的象征,具有不容置疑的严肃性。然而,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为了掩盖自己违法拆迁的事实,竟然滥用公章,伪造证据,向法庭提供补办的文件。围绕这份补办文件的出笼,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场民与官的“博弈”

  葫芦岛市是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2002年,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整顿市容市貌,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开始在锦葫路两侧进行动迁改造。家住连山区的丁宝同、闫世民、王福瑞等人的住房被列入违章建筑,在拆除之列。>2002年9月23日,龙港区政府组织了大批警察、城管人员,动用铲车开始强行拆除了他们的房屋。昔日的家园,瞬间变成一片瓦砾,却没有任何补偿,手里攥着锦州铁路局办理的《铁路用地使用证》的铁路职工们欲哭无泪。现年68岁的闫世民老人,提起拆迁的一幕老泪纵横,声音打颤:“我住了十几年的房屋,而且还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咋就成了违章建筑了?说是整顿市容市貌,怎么就改成拆迁了?”>失去住所的居民决心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2004年,他们向连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龙港区政府打起了官司。为了打官司,丁宝同、王福瑞等人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认为:龙港区政府没有办理拆迁手续就实施拆迁行为,不仅主体不合法,而且程序不合法,属于滥用职权。根据城市规划法,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才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龙港区政府不具有到连山区拆除的权力。据此,他们要求连山区法院撤销龙港区政府发出的“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出乎大家意料的是,龙港区政府向法院出具的一份文件使龙港区政府的行为具备了“合法性”。该文件是由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其主要内容是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龙港区政府整顿锦葫路两侧的市容市貌。诉讼的结果是丁宝同等人败诉。几位市民对判决结果不服,又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2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一审的证据与事实,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份令人疑窦丛生的文件

  虽然输掉了官司,但细心的丁宝同、王福瑞却发现,龙港区政府提供的证明文件经不起推敲。经过仔细核实,他们认为这是一份由政府部门补办的文件。

  记者看到,这份委托文件的落款是“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并盖有与其相配的红色印章,日期为“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日”。王福瑞告诉记者:“那时候,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根本就不存在,当时的部门还叫葫芦岛市建设委员会。”《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关于葫芦岛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辽委200164号)印证了王福瑞的话。在这份2001年11月15日印发的文件中,明确指出:葫芦岛市建设委员会更名为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葫芦岛年鉴》也写道:2001年11月29日,葫芦岛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核定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函》;12月26日,全部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批复。印章是何时起用的呢?2002年1月1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以“1号文件”的形式,对启用市政府各部门印章作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印章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并具备合法性。就此而言,落款为“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那份文件,比辽宁省委、省政府批复的“准予设立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日子“早产”了200多天,而其中加盖的单位公章,更比市政府的规定提前使用了270多天。>

  补办文件合不合法

  这份令人生疑的文件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印章是怎样加盖上去的?记者采访了葫芦岛市的有关部门。

  5月23日,记者来到了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4年,原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委员会),一位姓刘的办公室主任接待了记者。当记者向他出示了那份“早产”文件后,他坚定地说:“没错,这份文件是出自市建委。”记者提出能否查看一下当时的记录,他以保管文件与印章的文秘出差为由,告诉记者下午再来。同时,他让一名工作人员复印了那份文件。下午,记者来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然而那位刘主任的办公室却大门紧锁。记者推开了一间挂着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牌子的办公室,当那位副主任明白了采访意图后,双手一摊,连连说:“这不关我的事,我什么都不知道。”记者随后进入了一间普通办公室,一个名叫郭丹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午已按照刘主任的要求查找了档案,但没有找到那份文件。记者又来到龙港区政府查找是否存在那份“早产”文件,同样没有记录。尽管有关细节很难得到证实,但从当事人的叙述来看,至少有两点可以确认:一、文件上的公章是由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盖的;二、文件是“早产”的。

  那么,有关部门为何要制造这么一份“早产”文件?丁宝同、王福瑞认为,这是龙港区政府为了打赢官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以证明拆迁的合法性,只是补办文件过程中出现了疏漏。6月19日,记者收到了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的情况说明:“2001年4月,市里要求龙港区政府来完成我区内的市容整顿任务,但当时没有办理委托手续,可我们做的这项工作是按市里的要求做的。这次丁宝同等人起诉后,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得举证,光用嘴说不行。我们把情况向区里领导汇报了,请求区领导和市里沟通把手续给补上,经领导沟通后市建委才给我们写这个函,反映了2001年当时的情况,但日期标的是2001年4月。这个函是把当时的历史事实如实反映出来了,并没有造假,因为这都是公事,没必要造假。”这是否属于造假行为?补办的手续有无法律效力?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王克玉律师。他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如果说区政府是受委托搞拆除的话,在拆除之前就应该取得委托手续。否则,就不能实施拆除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龙港区政府在诉讼期间所补办的委托手续是无效的。龙港区政府提供这一证据无非是向法院证明其早在2001年4月就取得了拆迁的委托。但是,如此补办手续完全是一个‘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

  编后:

  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机关的一切作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否则当属非法行为。但问题是,一些政府部门嘴里喊着依法行政,实际工作中却屡屡违法行政。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各级政府部门应牢记温家宝总理在去年“两会”上的忠告:“治国者必先治于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国。”>(本刊记者孙爱东 编辑:薛凯)(来源:半月谈/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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