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健康教育所原所长和党支书记滥用职权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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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17:08 新华网 |
新华网福州7月8日电(王新)为替附属单位还债,福州市健康教育所原所长林某和原党支部书记周某竟擅自转移债务关系,结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两人因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近日被判有期徒刑。 1998年1月,时任福州市健康教育所所长的林某以附属单位市健康教育图片社名义,与叶某签约联合开办门诊部。后因图片社未能如约办妥有关手续,致使门诊部停业。为此图片 社与叶某商定,愿出资弥补其损失。在叶某多次要求还钱但图片社却未能按约支付款项的情况下,2001年2月20日,林某与时任福州市健康教育所党支部书记兼副所长的周某未经所务会议研究和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由该所及属下第三产业分期归还图片社欠叶某的钱。 由于仍未按期收到钱款,叶某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福州市健康教育图片社和市健康教育所还款。法院依福州市健康教育所与叶某签订的协议内容作出判决,要求福州市健康教育图片社和市健康教育所支付叶某人民币30多万元及有关利息和诉讼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从福州市健康教育所账户上划走一些存款,并查封了该所部分房产拟进行拍卖。2004年8月,林某和周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周某未经单位集体研究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福州市健康教育图片社与叶某存在债务关系的终止协议书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本来与健康教育所无关的债务产生了连带关系,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4年8月26日,林某在明知不存在“荷兰山庄”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委托书和山庄平面图,与福州市鼓楼区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包工头俞某工程介绍费8万多元。 法院于今年3月份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两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