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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家耗能大户将被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1:56 时代商报

  今后,沈阳市的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人再浪费能源就要面临制裁了。昨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本月15日实施,同时建立节能监测制度,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全市300多家重点耗能单位进行日常监测,并规定今后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据悉,《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是沈阳首部关于节能的地方法规。

  建立节能监测制度

  沈阳将建立节能监测制度。具有监测资质的节能机构即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和拒绝。对此《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将被监管

  《条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据介绍,沈阳市重点用能单位大约在300家以上,以工业为主。重点用能单位要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和区、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还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

  工程不节能不予验收

  《条例》还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予以批准设计和建设;被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遵守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禁止下列用能行为

  《条例》明文规定了如下行为为禁止行为: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生产、销售、使用和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其他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昨日沈阳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即将更名为节能监察中心)公布举报电话:22715606,广大市民如果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偷盗或浪费能源行为可积极提供线索。

  时代商报记者赵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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