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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约所获补偿 10万元以内可免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09:5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彭科 通讯员张莹)记者近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结合2004年广州市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进行调整,将由2003年1月1日起确定的8万元调整至10万元。

  对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相关规定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3.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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