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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1:21 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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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我市的企业进货交易中活动中,零售商凭借强势地位,强迫供货商签订含有大量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的格式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有的通过设置障碍拖欠货款、不合理降低返款比例、乱立名目收取繁多的费用,甚至滥用优势地位随意单方变更合同,使得本应公平、公正的合同成了诱发纠纷、维护不平等的工具,不仅损害供货商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流通市场经济秩序,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成为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

  因此,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流通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促进首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市商务局与市工商局于今年3月初着手开展了对《商业企业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调研工作。在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宣武工商分局、易和律师事务所和部分专家学者的参与支持下,通过深入调研、座谈交流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充分听取了零售商、供应商、代理商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本着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草拟了商业超市进货类的《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并在6月21-27日,在首都之窗、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商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上网征求意见期间,共计收到包括留言、邮件等方式反馈回来的意见、建议、反映等内容的信息52件。其中留言45件、邮件7封。在52件反馈信息中,其中针对代销合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8件;针对购销合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17件。综合两项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8件。根据网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市工商局和商务局又对这两个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并在2005年7月8日共同邀请了大型商业超市、供货商、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律师等各方代表在市工商局三层新闻发布厅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这次进行听证的《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一、明确了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

  目前,商业交易的业态形式很多,情况也较复杂,这次制定的示范文本,只是针对当前供货商与零售商矛盾相对突出的几个业态形式,因此我们将合同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货商之间签订的进货交易合同”。

  二、界定了代销与购销的区别

  代销和购销,是目前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主要采用的两种交易模式。两种交易模式在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结算方式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区别。但过去使用的合同中经常将 “购销”和“代销” 混淆,造成了合同履行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我们把示范文本分为了《购销合同》和《代销合同》两种,对代销和购销的主要权利义务分别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三、明晰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代理人的权限

  商业进货交易活动,并非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一个长期合作、滚动交易的过程,涉及手续环节多,情况复杂。正因如此,除了合同书以外,合同文件还应包括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货、对账等交易各环节所涉及的书面凭证。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代理人外,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代理行为及签字也应当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保证。但过去使用的合同中对这些问题都没有规定,给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因此,示范文本中确立了授权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合同组成文件的构成,从而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明确了商品价格的确定方式

  过去使用的很多合同中都要求供货商必须保证提供的商品是本市最低价,否则就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或者被清退出卖场。这种约定,使本应清晰的价格条款成为一种模糊条款,非常容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引发矛盾;同时,这种规定也有悖于在成本基础上协商约定价格的商业交易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充分考虑公平公正与便捷交易的原则,示范文本规定,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五、确定了订单的形式及效力

  在进货交易过程中,订单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文件,是合同交易得以延续的前提。由于订单有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而过去因为规定不清,双方经常就订单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为此,示范文本中对订单的形式、内容、效力,要约及承诺的期限、等问题加以约定,提高了合同的可操作性。

  六、细化了交货、验收及退换货流程

  过去使用的合同中大都没有明确约定验收货物的流程,一些卖场在收货时也不出具任何签收手续,一旦货物出现差错,责任全部推给供货商,使供货商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其次,商品验收后,对于数量、品种、花色等外在问题,及产品内在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期限、提出异议的方式也没有约定,造成零售商可随时、甚至无原则地将各种责任都转嫁给供货商。比如因保管不善出现的商品丢失、破损也要由供货商负责等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示范文本对供货商交货和验收的流程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包括交货条件、验收期限、入库依据等等。同时,为解决零售商目前存在的退货随意性问题,对验收后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也做出了约定,比如规定“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零售商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以实现供货商损失的最小化。特别是对代销类商品,明确了零售商在代销期间内的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正常损耗范围外的损失,规定由零售商来承担。

  七、规范了对账及结算问题

  过去使用的合同在对账和结算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账期”、“月结”等名词随意解释,比如:账期45日,并不是货到后45日结账,而是对账;月结并不是当月结算,而是对账完毕后一个月结算。经过种种解释后,通常自到货至结算的实际账期长达75日至半年,甚至更久。二是合同中没有结算条件的明确约定,而是零售商自行制定内部结算规则,结算时又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结算,甚至有些零售商仅仅每月设定一、两个结算日,“逾期不候”,造成供货商结账期一拖再拖。

  而示范文本中对对账、结算的环节均予以了细化和规范。首先,对“铺货期”、“对账”、“对账周期”、“结算”、“结算周期”等名词给予了准确定义,使相应周期一目了然;第二,在对账环节中,明确了对账日期及对账周期,同时规定了供货商提供《商品对账单》,零售商逾期不予对账则视为对账目的确认;第三,明确了结算条件,以及无障碍结算的原则;第四,对于代销合同,则强调了零售商反馈商品销售信息的义务,保证信息的对称、公开。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款

  过去的合同在违约责任方面,通常仅仅规定供货商的各种责任,对零售商的责任却规定甚少,显得有失公允。而示范文本本着公平、公正、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了违约条款,使其成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促使双方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合同解除后零售商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的退还原则。

  市工商局与市商务局将根据听证会上各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示范文本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力争早日出台正式文本。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七月八日(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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