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私吞错收汇款连本带利归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4:58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一公司将24万元汇错了地方,被另外一家公司捡到了便宜,这家公司不仅不问钱出处,更是大模大样当作自己的,作为商业往来汇给了别人,因此而被告上了法庭。

  别人汇错的钱到底该不该还?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占有此钱,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律应该偿还,同时还要支付利息3000元。

  账号填错转错24万

  2004年8月23日,深圳市恒隆公司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办理向国内汇款业务时,由于账号填写错误,将本应付给奇胜隆实业有限公司的3万美元货款,错误地汇往白X公司设在建行金田路支行的账户。钱已汇出,补救已完,恒隆公司发现后,即刻联系到白×公司,希望对方将钱返还。

  收钱公司转汇他人

  但事情没那么顺利,白X公司承认他们确实无意间收到了3万美元,但他们随后又因商业往来,将该笔款无偿划给了深圳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而又因深圳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欠建行的钱,这笔钱又被建行给划走了。因此,他们公司与这笔钱已无瓜葛。

  同时被告上法庭的建行金田路支行则表示,白×公司所提到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建行金田路支行指出,在白×公司收到恒隆公司的3万美元汇款后,便在该行结汇转换成了247929元人民币,并在一周后通过支票方式将其中的24万元支付给了深圳市三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并没有截留。

  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案经法院审理查明,白×公司在收到原告恒隆公司错误汇入其在建行金田路支行开设的账户3万美元后,在没有取得此笔款项的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将该款结汇转换成人民币,并支付给了其他公司。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白×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将此笔款项3万美元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元。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恒隆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建行金田路支行在处理此笔款项时有违法行为,所以不承担返还责任。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就是一方因一定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二、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三、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就是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了;四、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要件。(来源:信息时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