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黑名单”也难治“假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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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16:18 信息时报 |
动物皮毛水解蛋白+淀粉、猪油+牛油或乳清粉、少量奶粉+大量淀粉或糊精粉、乳精粉……面对奶品造假“科技”的日新月异、花样百出,广东省质监部门表示,从本月起将重点查处形形色色的奶品造假行为,企业故意制假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属“黑窝点”(三无企业)生产的立即取缔(《信息时报》昨天A11版)。这一招数能否管住“假奶”,笔者仍难以乐观。 与以往“打假”相比,这回执法的“严厉”之处,是多了“公布黑名单”的新招。然而,“公布黑名单”对造假企业有多大杀伤力,令人存疑。“公布黑名单”虽然会让其产品受到社会抵制,但“公布”并不是取缔(“黑窝点”才取缔),企业可通过“整改”,让产品获得认可,避过风头后再伺机造假;或者干脆更换法人代表和企业名称重新注册,掩藏劣迹,继续造假。 从法律上说,食品企业“故意制假导致产品不合格”,情节严重时即构成故意伤害和商业欺诈,涉及刑事犯罪,为何只是作“列入黑名单公布”这样的轻判?西方国家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地,对产品故意造假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往往会让企业倾家荡产。不粘锅的生产材料特富龙被美国环保署怀疑会致癌后,有人估算,此说若被证实,杜邦公司面临的罚款将会超过亿元。因为按美国法律,企业知道产品不合格而不上报并继续生产,处罚金额将从知道之日起作累进计算;导致人身伤害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们对假奶企业“公布黑名单”的轻责与国际流行的重罚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不足惩戒。 处罚过轻是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越禁越多的主要原因,“公布黑名单”之类的轻责,企业所受的损失显然只是伤皮不伤肉,而造假的巨额利润刺激着不法企业持续、疯狂地剑走偏锋。事实证明,非严惩不足以治“假”,非重典不足以治乱,对蓄意制假售假者,要不惜重罚甚至让其倒闭破产,必要时还要提起法律诉讼。显然,这需要社会严刑苛法,建立综合性的“打假工程”,彻底改变“检查———轻罚———责令整改”这样的执法模式。(贺贝)(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