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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金必须三天到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21:11 法制晚报

  今起建委加强归集管理———

  本报讯 今天开始,代收维修资金必须在三日内缴到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

  记者从市建委获悉,北京将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

  今起,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并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

  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饶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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