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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集体决定”当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0:02 红网

  从2000年初开始,河北武强县交警大队勾结外地不法人员,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等手段,违法跨区域为外地摩托车、农用车办理牌照及驾驶证,用“创收”所得建造了30套别墅。违法办证“肥”了执法者,却在批量制造“马路杀手”,形成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令人惊奇的是,违法异地办证是在单位里的一次全体大会上决定的,没有人对此表示反对。随后,单位又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最终获得了通过。当时的会议记录上,不仅有包括原队长在内的10名干部摁下的手印,还留下了“一致同意办理外地牌证,大家共同承担责任”的“攻守

协议”。(7月8日 新华社)

  为了发展“执法经济”,为公权私化披上“民主决策”的外衣,武强县交警大队上演了一场“集体决定”的闹剧,然后以此为“依据”,公然违背法律法规,大搞部门创收,力争小团体利益最大化。这荒唐不经的一纸决定,显然并非真正的发扬民主,更无半点合理性,反而成了知法犯法的“写照”,案件查处的证据。可谓枉费心机,自找难看!

  一个县级交警大队,少说也得几十号人,内部人员面对严重的违法行为,缘何就那么容易达成“共识”,做出“集体决定”?仔细分析,这里面原因是复杂的,不可能完全思想统一,一致“对外”。一是领导权威的决定性作用。众所周知,在一个单位和部门,大小事基本上都是领导说了算,说干啥就干啥,即使有不同声音也无济于事。那么,所谓的“集体决定”,恐怕在很大程度上是“领导决定”。二是利益的诱惑。人都有趋利性。你想,对于个人来说,响应领导号召好处大大的,票子、车子、房子均不愁到手,一些人就不顾不得那么多了。于是,不管是否违法,就趋之若骛地投入到“集体决策”中去。三是无可奈何随大流。可能会有这样一部分人,他们法纪意识比较强,面对群体性错误决策和领导意志,清楚可能发生的后果,本想予以阻止和抗拒,但无奈人微言轻,寡不敌众,胳膊扭不过大腿,最终还是个人服从了集体。

  执法部门在“集体决定”的情况下,发生群体性违法行为,说明部分执法者素质低劣,公然把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工具,“公权私化”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部门“执法经济”发展到疯狂的地步。据报道,检察机关查明,在河北武强等8个县,交警部门为了“创收”,与驾照贩子相互勾结,滥发证照竟达11万余个之多。实际上,不光河北交警部门“公权私化”现象严重,在其他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同样如此。尽管各级各地已经加大了整改力度,但至今也未能绝迹,甚至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还愈演愈烈,发展到公开化、集体化。而在致力于建设法制国家的今天,执法者一边拿着纳税人的钱,一边再靠公共权力搞部门创收,肆无忌惮地满足一己私利,这种现象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的。

  团体性的知法犯法,公权私化,满足了部门和个人利益,却侵犯了民众利益,践踏了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为此,必须严惩所有公权私用者,特别是部门主要领导。因为主要领导是真正的决策者,在“集体决定”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是“主犯”,他们负有不可推卸领导责任。同时,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不力,也难辞其咎,应连带追究其管理失察责任。(稿源:红网)(作者:梁守泰)(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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