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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改儿姓 法律没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0日07: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夫妻离异后,前夫拒付儿子的生活费,前妻一气之下将儿子的姓改成了自己的姓。前夫知道后,将前妻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儿子原来的姓。日前,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芳(化名)是栖霞区某厂的一名职工。去年2月,她和丈夫张强(化名)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两人约定,4岁的儿子张建(化名)由母亲王芳抚养,张强

则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

  离婚没多久,王芳得知前夫又结婚了。但前夫还是每月按时支付儿子生活费。可到了去年6月5日,王芳发现前夫没按时支付儿子的生活费。王芳多次找前夫催要生活费,但前夫都以种种理由搪塞。最后她警告前夫,如果他再不支付儿子的生活费,她将更改儿子姓名,此后儿子就再也不要他抚养了。可前夫仍无动于衷。去年8月初,王芳一气之下,拿着户口本到当地派出所为儿子办理了姓名变更手续,儿子的姓名也由张建变成了王建。

  不久,张强知道了前妻为儿子改姓的事。他立即找到前妻,让她把儿子的姓改回来。他认为,前妻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的姓改掉,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王芳却称,作为孩子的父亲,前夫拒绝履行抚养责任,而她独自抚养儿子,就有权替儿子改姓。而且法律也有规定,子女也可以跟母亲姓。

  不久前,张强把前妻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儿子原来的姓。

  庭中,王芳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离婚后,前夫没履行做父亲的义务,孩子就该跟着她姓。现在儿子刚报名上幼儿园,如果对其姓名改来改去,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强则认为,前妻未与自己商量,擅自更改儿子姓名,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儿子姓名的约定,侵害了他享有的儿子随其姓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了儿子姓名。离婚后,王芳未经张强同意,单方更改孩子的姓名,侵害了张强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王芳应当恢复儿子的原名。

  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那为何王芳给儿子改姓未得到法院认可呢?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长成得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从母姓外,并无使其改变原姓氏的必要。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来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也指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王芳和前夫离婚后,前夫拒付儿子生活费,王芳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她在未征得前夫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儿子的姓名变更随己姓,这种做法显然不妥。据此,法院判令其恢复婚生子原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本报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栖法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10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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