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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物权我们无法生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2:36 人民网-江南时报

  “离开了物权我们是无法生活的。”2005年6月27日下午2点,人民大学校园内贤进楼的民法研究室,当记者问“全国人大正在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为何令大家如此关注”时,一直跟随《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教授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一语中的。

  尹飞说:“这是因为,物权法调整的主要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支配权。这里

的物,主要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即我们所能看得到摸得着的东西。换句话说,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所依赖的这些物的归属都是由物权法来规定的,可以说,离开了物权我们就无法生活。”

  “我的财产,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妨害。”尹飞解释说,“宪法里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对应的义务人是国家、各级政府,但《民法》里对权利的确认,比如说,对我的财产的所有权的确认,就意味着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侵害,如果想使用我的东西,可以,但要跟我谈,通过交易来允许你使用。因此,《物权法》规范和调整的是物权人和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间的关系。”尹飞博士还援引几个案例来描述物权法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王有财梯子案不再“难断”

  尹飞举例说:1982年,由东丰县机电工业公司和东丰县外贸总公司共同出资建了一幢沿街的三层小楼。建成后,机电公司买下了一楼的产权,外贸公司则将二三楼买下做了办公楼。1992年,因为与王有财(吉林省东丰县居民)存在债务关系,外贸公司将二三楼作为抵债转卖给了王有财。王有财一家与机电公司成了楼上楼下的邻居。

  王有财说:“1992年9月搬来的时候,这个楼梯是畅通无阻的。是什么原因使我行走不方便了呢?是机电公司在这个门厅、在这个楼道上堆了好多商品,把这个楼道堵得特别窄了,我走都得侧着身子,衣服经常剐坏。于是跟他商量了,我暂时在外边做个临时的室外楼梯,我先走着,我暂时先不走室内楼梯。但是我(后来)要走室内楼梯,你得让我走。他也同意这个意见。”

  1998年县里进行市容整顿,王有财家的室外楼梯被定为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要保住楼梯就要增加宽度。室外楼梯所在的位置正好是一条消防巷道,向外拓宽30厘米就占用了消防巷道。王有财向县消防大队提出申请,遭到拒绝。宽也不是,窄也不是,无奈之下,王有财拆除了室外楼梯。按照原先的口头约定,王有财提出重新走室内楼梯,而此时机电公司却不让走了。

  住在楼上的人却不能走室内楼梯,王有财怎么也想不通这个理儿,于是一纸诉状将机电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令王有财没有想到的是,东丰县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有财的诉讼请求。王有财不服,向上级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次王有财胜诉了。然而事情再次发生了变化。机电公司因对判决不服,提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1999年4月8日,省高院做出判决,同样认为此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判王有财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王有财再次败诉。

  6年多时间,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到全国政协,王有财把凡是自己能想到的地方走了个遍,然而问题仍然没能解决。

  这个案件,它在法律上通常把它作为相邻关系的纠纷来处理。然而,假如这一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又会怎样呢?尹飞对记者说:“这就应当是比较容易处理了。因为,现行的草案中明确强调其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只要楼上的住户仍然享有其房屋所有权,其就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而无须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这对于维护物权人的利益,显然是十分有利的。”

  邻里矛盾“有法”可依

  比如,我家的电源线或水管道要通过你家的墙壁引到我家,这里你家的墙壁是你的所有权,但是对我来说,电线或管道从你家墙壁走过对我来说是必须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为了更好地利用财产,为了节约成本和更好地利用不动产而规定了相邻关系制度。我是可以通过你家引电线引水管的。

  再比如,有一块承包地,可能有一条河挡着我到自己的承包地,因此,我必须要经过你的土地,否则我只有游泳才能过去。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我有权利从你的地过去,但是也要以给你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从你这里通行,这就是所谓的通行关系。还有灌溉、引水、排水等各种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本质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利用效率而构建的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后,相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后就有法可依了。

  而像通风、采光、屋檐滴水、地下植物盘绕等,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间如何保持合理状态,物权法都应该做出规定。

  尹飞说:“相邻关系的民事关系看起来是比较小,但是如果处理不好也可以酿成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而且,相邻关系在国外也是很受重视的,在美国,一些活泼有激情的主人,如果在家里搞party,噪音太大被邻居举报,只要一举报,警察就要过来处理此事的。”

  商场“嗓门大”可以去投诉

  商场“嗓门儿太大”、工厂排放废气臭气熏天或者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大楼外立面玻璃反光过强找谁投诉?

  今年6月以来,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行动,对社会生活噪音进行执法,先后检查了1946个单位,有27家单位挨罚。

  根据北京市民投诉,西单商业街的部分商户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因分贝值过高挨了罚。而君太百货、西四友谊商城109店、民族大世界服装城等大型商场,喇叭“嗓门儿”太大,照样被罚。针对许多市民投诉噪音有些误打误撞的情况,北京市环保局噪音管理部门表示,不同的噪音污染需要向不同的部门投诉,商场宣传噪音、邻里噪音等告状得找当地公安部门。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尹飞对此解释,我国目前对于这类问题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而物权法中,则从民法的角度对之进行了规定。物权法草案中,在相邻关系方面明确规定了所谓“不可量物侵害”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因为自己排放废气、废水,施放噪音、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而损害自己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

  因此,物权法一旦通过,人们对付这种侵害,又有了一条比较通畅的渠道,邻居们有权自行请求或者通过法院请求其停止侵害。如果造成实际损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当然,对于自己邻居通常、合理的排放或者施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市民们也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公共权利就要大家共享

  在古代,一块地上只有一座建筑物,彼此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权利是十分清晰的。现在,一幢大楼里有几百户,怎么办?这就有了区分所有的问题。而对于公用部分,像楼梯、走廊、车库、绿地、道路等一直存在争议。

  这次《物权法》就规定了建筑物要区分所有权。首先,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而对公用部分,如楼梯,则享有共有权。共有部分是不能分割的,而且如果转让专有部分同时也要将共有部分一并转让。此外,其也享有成员权,有权作为小区的一分子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

  除了建筑物内部共有部分外,对于小区中公共部分的归属的问题,这次物权法草案也做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包括道路、绿地、车库等,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法律上也作了一个推定即归业主共有,这个制度对于解决目前过多的物业纠纷是有必要的。

  车现在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和居住必要的部分,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给个强制缔约的义务?一方面强调建筑时要有配套车位,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考虑给区分所有权人有一个购买车位的权利,即给开发商一个强制缔约的义务,只要业主提出购买,就应该卖给他,并且价格也应该合理。尹飞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物权法立法备忘录()

  1948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在西柏坡诞生了。该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传统,未颁行。

  1954年开始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条。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运动,该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年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到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但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使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

  1979年11月又开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5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四稿)》,但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立法机关将民法的起草指导方针由“批发”而转向“零售”,即暂时不出台民法典,而先搞单行法。致使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断。

  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未获通过,但后来却成就了《民法通则》。

  1985年6月国家开始酝酿民法总则,7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由于该稿实际上突破了民法总则的范围,起草组同意更名为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二步,从1998年起,用四五年的时间制定物权法,实现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目标。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2002年年初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2月,《民法典草案(审议稿)》经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作为“征求意见稿”发给地方人大、政府部门、法院和法律院系征求意见。

  1998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同时也委托了王利明教授。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社科院草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人民大学草案”)。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了一个内部草案。

  2001年底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了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年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2004年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11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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