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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责任追究(新闻链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2:3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曝光”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关键和“法宝”,新闻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媒体的曝光将问题公之于世,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权力恣意的阴霾。不过,新闻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媒体的曝光显然代替不了相关问题的解决,也未必能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查处和追究,因而新闻监督的功用其实是有限度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强化舆论监督对公共事务领域的间接的影响力。

  在新闻监督实践中,曝光出来的问题不少都是靠有关领导的批示才最终得以顺利解决的,尽管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随意性甚至带有一定的人治色彩,但这种“曝光———追查”互动模式的建构也在相当程度上淡化了行政法治监督可能存在的随意性和领导批示可能凸显的人治色彩。将领导批示这种个人行为置换为行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治机构的行政行为,将在公共事务领域过分凸显领导个人权威的倾向转变为真正彰显行政法治的公共权威,实现了针对曝光个案的行政法治监督的常规化和制度化。可以说,“曝光———追查”模式使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一经曝光都会有个“水落石出”式的追查结果,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以往司空见惯的不了了之的情形。

  这既是公民社会遏制公共权力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利剑”与“盾牌”,同时也可以视为一种公众“用嘴投票”的公共选择行为,公众可以通过代表民意的舆论表达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信任度和支持度,通过公众舆论的传播效应和影响力对权力形成一种无形而巨大的压力,督促其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倾听民声、顺从民意和维护民权乃是任何一个民主政府存在的道义基石所在。因而,不妨将揭短露丑式的新闻曝光视为明智的政府应当有勇气承受的“必要的痛”,有正义感的媒体形象其实与森林中的“啄木鸟”颇为类似。倘若政府机关对媒体揭示出来的问题敷衍了事、不了了之甚至对媒体进行压制和报复,那么政府这一公共权威的肌体很可能会被一些“蛀虫”侵蚀得体无完肤,甚至可能要为患上权力腐败这一致命的“政治之癌”付出沉重的代价。

  根据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责任行政这一行政法治理念强调的是行政活动应当始终置于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可以说,对新闻曝光案件进行追查是“责任行政”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就是实现“责任行政”理念的重要路径。赋予新闻舆论监督在预防违法行政中的“尚方宝剑”,对于促进新闻舆论这一公共话语资源向权力监督资源的转变,对于提升新闻监督的实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责任行政”这一行政法治理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言以蔽之,从立法层面将新闻舆论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有助于彰显媒体的良知和正义感,同时也有利于树立新闻媒体在监督依法行政预防领域的刚性形象。

  解放日报 刘武俊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11日 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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