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公共利益”要有明确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6:0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按照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终于于7月10日公之于众。该草案第四十九条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六十八条则明确指出:“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并进一步强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承诺“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不啻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我仔细阅读后发现,上述两条规定却存在着一个过分原则化的问题,不便操作也不便落实。因此我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该对下述问题给予明确的界定。

  首先,什么叫“公共利益”?某项“需要”到底为了什么利益,是不是只须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无须公众参与意见?对于一切为投资开道(不管是来自国内的、本地的私人资本,还是来自国外的或境外的投资),算不算法理意义上的“为了公共利益”?第二,拆迁补偿的“国家规定”究竟是些什么样的规定?地方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算不算“国家规定”呢?没有国家规定的,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合理补偿”?怎样的标准才算是合理的?被拆迁当事人即物权所有人认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

  对上面两方面问题,我认为未来的物权法都必须给予明确回答。而且我还认为,应该对拆迁、征用行政行为的具体程序(譬如对补偿标准的制定、告知或协商对话),以及必要的纠纷解决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否则,“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这一当前普遍存在着的不合理现象,就无法获得真正的“禁止”,“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就会大打折扣。朱达志责任编辑:李胜利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