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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昨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7:43 扬子晚报

  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新华社电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各地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100805 ,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私人财产获同等保护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在海内外引起热烈反响。随后开始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几经修改后,目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着重突出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予以同等保护。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物权法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途径解决物权受损

  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财产权益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草案在现行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物权保护方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草案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业主权利得到明确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减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收回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我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一段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征地、拆迁合理补偿

  为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以确保百姓利益不受损害。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

  城镇居民可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一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在审议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目前的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明确担保财产范围

  担保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已制定了担保法。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

  草案规定了可用于担保财产的范围。按照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等。此外,为拓展经营者的合法融资的渠道,草案还在我国现行抵押制度基础上有所突破,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也可用于抵押。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草案规定,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领取遗失物应付保管费

  将拾得遗失物交还对方后,是否应得到保管费之外的报酬?目前,物权法草案只是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这一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偿”,是否与“拾金不昧”的传统观念相冲突?法学专家的主张并不一致。因此,这个问题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做决定。

  草案还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草案同时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维护特殊人群权利

  如何解决特殊人群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以专章的篇幅,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来维护这一特殊人群的利益。

  草案规定,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可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费,不承担重大维修费用,但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设立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

  关于居住权的期限,草案规定,期限根据遗嘱、遗赠或者合同确定;无法确定的,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死亡时止,未成年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期限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因住房灭失,住房所有权人获得赔偿金的,应当给予居住权人适当补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居住权人,也可以放弃补偿,要求适当安置。

  何谓“物权法”本报记者连线专家

  什么是物权?《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我们来说有着怎样的意义?昨天晚上,记者就此采访了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陈爱蓓。

  陈爱蓓介绍说,物权就是对财产的一种支配权,确定财产的归宿和利用。《物权法》就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谁是物的主人,二是物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是当物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怎样保护。《物权法》是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其主要针对的也是我们现在特有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时代背景。在这种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在重工化、城市化、国际化等的目标过程中,农民耕地被占用、城市拆迁矛盾引发的利益侵占、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小区车位、绿地权属问题等等,《物权法》中对此都有涉及。

  以前我们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一般都要求个人服从大局,私权服从公权,这是我国的传统做法,也是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但这毕竟不是法律。产权清晰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产权清晰,才能鼓励公民创造财富,这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们在宪法中虽然有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但在我国宪法是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的,《物权法》就是把这个原则加以可操作性的细化,当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呼应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也使得社会中存在的很多财产冲突问题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就江苏来说,以前也有不少因为城镇拆迁、小区停车位产权不明晰等引发的矛盾、官司等等,也存在很多扯皮事件,今后都可以依法解决。此外,《物权法》不但保护私有财产,也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对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这样在经济转轨过程中,企业的经营层会预期到自己的法律责任,有效预防灰色操作,对国企改制规范化也是一种引导。

  陈爱蓓说,从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内容来看,我国的物权体系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法律专家层面的讨论则聚焦在如何使得《物权法》更加普及化、通俗化。制定《物权法》还有个非常重大的意义,就是意味着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达到了更高的层次。自由权、生命权和私有财产权是国际公认的公民的三项基本人权,西方国家的法典中很早就有类似的物权法律,像欧洲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谚语,就是说我的房子再破旧也是我的私有财产,就是国王未得准许也不得入内。而国外对于我们在财产保护上的法律不完善也曾有非议。我国现在制定《物权法》,将保护人权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律制度也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本报记者 徐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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