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避孕药品须持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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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09:5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汤碧琴)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8月1日起,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经营避孕药品。 据悉,我市原对经营避孕药具的零售单位实施备案制度。为加强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持证经营的新规定。原备案经营避孕药具的零售单位在备案时限到期后,其相应的经营资格将全部终止。原备案经营此类药具的零售单位如需继续 零售避孕药品,可按照我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的设置规定、开办程序和验收标准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