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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没修好修理厂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1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贾晓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近日在网上公布,今后,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完成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后将享受到行驶2万公里或100日的质量保证期。目前,这项规定已通过交通部第11次部务会议,将于8月1日施行。

  按照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

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而同时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替车主另寻维修单位并负责买单。

  网络编辑:陈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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