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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犯罪虽不属实但不构成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30 宁夏日报

  李某因被2个陌生人施以调包计而被骗2000元钱。被骗20多天后,李某在被骗地点碰到了正在等车的原告孙某,认为孙某是骗其钱的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依法将孙某留置盘问,因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诈骗行为,孙某被留置48小时后释放。孙某认为自己无端被指控,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遂起诉要求李某为其恢复名誉,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举报和控告违法违纪行为,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据此,原告的起诉不应受理。遂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据《人民法院报》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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