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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提前离职被判赔偿公司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讯

  杨先生接受公司安排出国培训,并与公司约定劳动合同期自培训之日起延长18年,但他归国两年后却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且离开了公司。不久,公司要求杨先生赔偿巨额培训费用。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杨先生支付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培训费及相关费用109万余元,而该公司则应赔偿杨先生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10万元。

  1996年,杨先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01年8月11日止,同时约定:如果员工是由单位出资进修、国内外培训的,未满服务年限提出辞职或自行离职,须按原有协议规定,予以经济赔偿。1998年,双方又约定,汽车公司对杨先生进行为期3年的培训,其中包括赴德国接受技术开发全过程培训,双方劳动合同期自培训之日起延长18年,培训费用为192.2万元。杨先生指定了自己的妻子为担保人。之后,杨先生接受了公司安排的两次总计3年的赴德国培训。

  2003年8月,杨先生以读书深造为由提出辞职。一个月后杨先生离开汽车公司。此后,公司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杨先生赔偿培训费用。2004年5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杨先生支付汽车公司培训费及相关费用109万多元。杨先生不服裁决,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汽车公司支付自己延误退工的经济损失15万元。

  杨先生认为,由于汽车公司未及时为他办理退工手续,致使新单位无法招用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他还认为,自己在德国实是为公司工作而不是接受培训,而且赴德国的培训资料是从网上下载的,汽车公司要求自己承担的培训费明显高于市场价。

  汽车公司则认为,杨先生辞职前未对培训费提出异议,也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属违约行为,应赔偿相应的培训费。因杨先生提供住址有误,致公司无法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公司不存在无故延误退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劳动合同者违反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杨先生在服务期内辞职,违反了双方约定,杨先生应按约定赔偿汽车公司的培训费及相关费用。法院同时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影响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实际损失。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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