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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4:27 人民网

  在构建一个以“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为主要特征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作为一名熟悉司法工作的委员,我想就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谈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司法机关在维护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无论是在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要有了矛盾也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而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冲突。实践证明,法制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是解决问题、避免冲突、消除社会梗阻的重要途径。比如,通过刑事诉讼,可以解决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冲突,司法机关在其中发挥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作用;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在其中起着调整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作用;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公民、法人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在其中起着定纷止争,稳定社会分配和交易秩序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平均有600多万起纠纷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应该说,司法机关为及时消除矛盾,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

  司法活动规律表明,审判机关的裁判权必须具有中立性。裁判不能中立,裁判结果就不会公正,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无法实现。一方面,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自身必须严守中立,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任何外来因素对审判机关的干扰,都可能影响其中立性并导致裁判不公的后果。目前影响审判机关中立地位的主要因素有:1.在刑事审判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和传统对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的影响最大,“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旧的司法理念使刑事诉讼的功能偏重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却忽视了其保护无辜、维护人权的重要作用;2.在行政审判中,由于各级行政机关掌管审判机关的经费、人事编制分配权,行政诉讼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突出;3.在民事审判及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机关的干扰最多,批条子打电话保护地方当事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中共中央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号召各级党委和人大要把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来抓,排除各种干扰,维护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涉诉上访问题

  司法统计数据表明,去年的涉诉上访和来信数量已突破400万件/次。可见涉诉上访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难题。通过分析400多万件的来信来访材料,我们发现有两个特点。其一是90%以上的关涉民商事案件。其二是绝大多数关涉已经生效的判决。

  为了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已将再审制度改革列为重点之一。我们认为,再审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通过提高再审级别,限制再审次数和时间,规定统一的再审立案条件,来解决再审机会不平等问题。但是,要真正解决好涉诉上访问题,还需要各类信访机关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通力合作。因为涉诉信访的特点告诉我们,对终审判决不服的申诉人只会陈述对自己有利的理由,信访接待人或领导也只有机会听他一方的理由,很容易得出上访有理的结论。但是一旦有机会再听一听被申诉方的辩解,又会觉得这一方更有道理。这就是“兼听则明”的作用。现在有些地方法院采取了再审立案听证制度,让申诉方与被申诉方同时出席听证会,再决定是否立案再审。因此,建议中、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再审立案听证会要形成制度,并应尽可能地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使再审立案程序更加透明、公正。

  四、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越来越大的负面因素。近十年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强制执行率在逐年攀升。以2003年为例,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441万件,进入强制执行的达229万件,比率为52%,比十年前上升了22个百分点。这就是说,每年有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必须动用司法强制措施来执行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令人满意。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我国分级管理民商事案件的执行体制,无法对抗无处不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其二是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其三是司法强制措施和刑事惩罚手段乏力,不足以威慑违法者。针对上述问题,建议执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理顺执行机构管理体制,实行省级法院以下执行机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打击地方保护主义;2.与银行、工商、审计、边防等部门联网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企事业法人代表和个人实行限制出境、融资或注册新的公司,实施强制审计,必要时还应向社会曝光上黑名单的企业;3.延长司法拘留时间,加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决罪”的公诉力度等。但是,上述方案都只是事后的补救办法,最好的措施是当事人在选择商业伙伴时就要注意其社会信用记录,发生纠纷时及时申请诉讼保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诉讼调解,争取最佳的诉讼效益。

  五、司法队伍问题

  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保障和谐社会法律秩序的关键要素。但是,近几年来,司法队伍问题受到多方面的困扰,整体素质还不能令人满意。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司法官员很容易成为各种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审判队伍中有经验、高素质的法官,有的刚到50岁就被迫提前退休;有的由于审判工作压力大、风险高、同行业收入悬殊等原因转行到了法学教育和律师行业。近年全国法院共流失有经验、高学历的法官15000余名,而许多基层法院和中西部法院的法官缺额无法补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优秀法学专业毕业生很少愿意当法官。长此以往,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我国审判队伍的素质不是能否提高的问题,而是能否确保不每况愈下的问题!为此,建议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人事部门应为审判机关严格把好进人关,将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人排除在审判队伍之外。同时,还要加大对本地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优秀审判人员流失,稳定审判队伍。一个稳定的、高素质的职业审判队伍是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界别:民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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