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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4:27 人民网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健全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当前,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乃至某些冲突越来越显性化。一是信访总量持续上升,越级进京上访人数幅度增快。2004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比2003年上升117%;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分别比2003年上升584%和529%。二是群体事件数量上升,有组

织的群体行动趋势增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联合越级上访增多。三是社会矛盾相对集中于群体利益的诸多方面,主要是占用农民土地补偿问题,环境污染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污染,城市拆迁补偿不到位,国有企业改制中损害职工利益,领导干部贪污腐败引起群众不满,司法不公百姓打官司难等等。四是矛盾主体多元化,涉及城市、农村、企业、机关、学校等诸多领域和不同群体。五是由于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一些利益群体情绪激昂,行为激烈。六是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迅速增长,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的统计数据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一是我国在面临新的战略机遇期的同时,也进入了经济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于调整占有关系而导致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城乡贫困人口趋于增长;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新型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富裕劳动力,大学扩招等等,都构成巨大的就业压力;由于违背《土地法》,占用农民土地又无合理补偿的现象普遍,数千万农民处于“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状态;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资本市场无序运作的状态长期未能改变,数千万股民被“套牢”,其中有许多把“保老”“保医”的“血汗钱”投入股市者叫苦不迭;社会贫困群体就医难,儿童就学难,养老难等问题,引起贫困群众的不满等等,诸多社会矛盾构成了我国社会矛盾凸显期的社会特征。

  二是某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干部,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已进入矛盾凸显期的思想准备不充分,对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认识不足,对于党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时代本质缺乏深刻领悟,因此在社会诸多矛盾面前往往被动应付,对群体事件,事前缺少预警信息机制,事发缺乏耐心工作和处理矛盾的机制,事后缺少善后工作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机制。一些干部缺乏民主作风,不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力,甚至冷眼相待,对待上访群众提出的问题久拖不决,逐级推诿,以致酿成群体事件。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地区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动辄动用警力,激化矛盾。

  三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群体纠纷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有法不依,执行不力。例如,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征用土地利益的分配规定。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披露,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发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这自然会引起失地农民不满,形成群体事件。城市拆迁补偿一直以来是依照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由于此法对拆迁补偿缺乏明确规定,一些地方采取拆迁“大包干”的方式强行拆迁,甚至强行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激起拆迁户群体不满,聚众闹事,酿成群体事件。

  四是我国现行处理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具有全局性,涉及诸多方面的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诸如:公正执法、公共财政建设、金融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等诸多方面,因此应该建立各地区以及各相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协同解决社会纠纷的政府工作体制,形成一整套处理社会纠纷的体系和机制。五是缺乏人民群众自我协调社会纠纷、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氛围和机制。

  基于以上分析,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社会矛盾预测、评估、化解机制。各级要定期对本地区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深入调研、排查,逐一分析社会各项不稳定因素产生的社会、历史、现实根源,表现形式、发展特点。对于有可能酿成群体事件的矛盾构成因素,要进行重点剖析,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依靠广大群众化解矛盾,将群体事件消弭于未萌期。

  第二,建立国家、省、市(县)消除社会纠纷三级负责的责任机制。既要有领导者责任制,又要有主管负责人责任制;既要有主管部门责任制,又要有各相关部门责任制;既要有分工负责,又要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消除社会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严格遵守五项原则:一是切实关心群众疾苦,一切为了群众的原则,变群体“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主动深入群众,解决问题;二是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原则;三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原则;四是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原则;五是问责考核,追究责任原则,处罚失职、渎职,奖励优秀。

  第三,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社会机制。

  1.要建立从城市居民社区到村镇、厂矿车间调处群体矛盾纠纷机制。既要把各种矛盾及时化解于未然,又及时反馈人民群众的要求。

  2.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调处社会群体纠纷中的作用,保护他们依法执行其职能与职权,形成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的机制。

  3.建立健全民间救助、互助机制。依法募集资金、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医疗救助、援助贫困等。

  第四,建立解决社会纠纷的监督反馈机制。即建立国家三级社会矛盾预测、消除反馈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群众团体、中介机构、居民小区、村镇、厂矿等社会机构和社会基层的社会矛盾反馈系统;建立健全健康有序的民主测验、公众评议、监督机构;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第五,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有些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修改、补充;对于当前急需建立的解决社会纠纷、保障社会稳定的法律要加快立法。在这方面要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各级政协的意见、建议。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作家协会原党文艺组书记、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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