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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篇之十一: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4:30 人民网

  十一、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权利,是指工会组织依法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等。工会的义务,就是工会依法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工会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而义务的履行又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工会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和基本职责。一方面,《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赋予工会在国家和企业面前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资格,即工会享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另一方面,相对于广大职工群众而言,这同时又是法律所规定的工会应当履行的义务。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方面,《工会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民事权利等。工会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作,才能赢得职工的信任,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包括提出意见和建议权、调查权、要求纠正和处理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参与权、经费财产不受侵犯权等。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可以分为宏观维护和微观维护。宏观维护,是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通过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并体现在法律、政策之中,为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工会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参加立法起草小组或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机构,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微观维护,也就是具体维护,是指工会针对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协调和参与处理,表现为各级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与仲裁,企业工会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保护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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