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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找不到目标抢劫预备犯照样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6:53 海峡都市报

  N黄国华通讯员朱灿明

  本报讯7月8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戴某(20岁,湖南淑浦县人)、邓某(同上)、张某(17岁,重庆市万州区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1年。

  2005年元月21日晚上9时许,三被告人在舞厅跳舞后回到租房闲聊时,谈到过年手头没多少钱,便共谋一起到外面寻找对象抢钱,发点小财。之后,三人分别携带一把蒙古刀、一把西瓜刀和一支水管,窜至金峰开发区,由于没有寻到合适对象,三人又溜到福建红旗厂附近寻找,但还是未找到下手的对象。而后三人又转到漳州监狱周边准备行抢,当他们正准备招呼一部的士车时,发现一部警车恰好迎面而来,三人立即慌张了起来,并放弃了拦车的举动。

  见三人行为异常,民警便上前盘查,结果当即搜出了准备作案的凶器。三嫌犯虽尚未着手实行抢劫,且分文未得,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涉嫌抢劫罪。2005年3月3日,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批捕。

  据经办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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