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自杀者要做好预防工作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0:03 红网 |
7月11日《北方晨报》报道,辽宁省鞍山每月至少有七八起攀高自杀案件发生,对于那些扰乱公共秩序、以自杀为手段欲达到一定目的者,有关人士认为可依律处罚。 跳楼行为妨碍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时至今日,对于跳楼自杀者该不该罚,执法部门确实无可奈何。鞍山市警方的做法一般都是人性化执法,采取教育为主,但深究下去,对于自杀者立法的空白,无据可依,也是一个主因。而这种尴尬 状况几乎在其它城市也是普遍存在。然而,这种惊险一幕屡屡上演,有增无减,警方责无旁贷,见危必救,疲于奔跑,忙于救命,愈发“力不从心”。似乎立法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但事实上,自杀者够不上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做治安处罚也就可以了,还不至于定个自杀罪。若是为此立法,未免“兴师动众”。何况立法也不是嘴唇一碰的事。再者,轻生者各有不同,讨薪的,失恋的,其中包括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就此而言,设立一个自杀罪,没有现实意义,与文明制度中的良法背道而驰。而立法需要公正公平,诸如讨薪者,他们不断地玩“跳楼秀”,是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迫不得已为之。可以说他们没有素质,但还应该试问的是,社会的责任,发生“跳楼秀”的根本原因,及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是否畅通无阻? 自杀是个问题,从生命权是第一人权,最大程度上挽救生命的角度上说,应该多一些防患未然的意识。事实上,对自杀者可以提前干预。按心理学说,自杀是一种行为障碍的心理疾病。对欲自杀的人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是最有效的手段。预防为主,才是上策。 不可回避的是自杀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跳楼秀”,那么,社会的应该归社会,如果欠薪不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钱能到手,谁闲着没事冒死爬高楼玩? 对自杀者要做好预防工作,是一种主动,意义长远,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世界上。许多国家成立了各种专门的预防自杀机构,进行危机干预和自杀预防,值得我们借鉴。这上面,我国几乎空白,需要填补。而立法支持,国外也是站在自杀者的角度,“见危必助,见难必救,见冤屈必代为申诉”。先行干预,意义长远,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稿源:红网)(作者:王理)(编辑:耿红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