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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参保失业保险可回原籍享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3: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杨艳) 南京市近日下发了《关于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明确:在南京参保失业保险的外地人都能正常享受失业待遇,失业后回户籍所在地可将保险金带走。记者从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获悉,目前已有350多名非南京籍参保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非南京市(原十区)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件的,由职工本人提出《南京市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自主选择在南京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南京市的相关规定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出后,不再享受南京市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而是回当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选择在南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须提供在南京市的暂住证明,其档案由其暂住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纳入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1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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