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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情况可以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6:57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7月11日讯(记者 尹玉涛)记者今天从建设部门获悉,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有八种情况可退房。

  这八种情况包括: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

同约定的退房日期;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出现上述情况,购房者可以退房。

  其中,因前6项原因导致购房者退房(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因第7项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过错的,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退房时应同时通知银行,解除借款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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