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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蚀性致病是否是职业危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0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韩建伟)职工在工作中因逐步侵蚀性积劳致病,虽然无法出具“工伤认定书”,但企业是否负有责任?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首次就这一问题作出裁决:认定职工被企业生产劳动伤害身体的事实,裁决职工胜诉。

  据了解,37岁的王燕国1996年与松下电池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被调至调粉车间调粉岗位工作的19个月中,因每天必须无数次将50公斤重的料粉拖至工作台前,再搬上

1.5米高的工作台,简单繁重的单一劳动动作,致使其半年后发现腰部疼痛难忍。经医院诊断,王燕国患有“腰椎间盘左右突出,变性”疾病,并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王燕国的病情将越来越严重,将不能再从事体力劳动,否则会引起瘫痪。2004年8月2日,在王燕国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一纸退工证明将王退工。王燕国由此向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松下电池公司认为:王的病情与调粉岗位的工作没有最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即“工伤认定书”,造成腰椎疾患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加重病症的原因也有多种,且腰椎疾患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依据相关规定,王可依法享有“10个月医疗期”的待遇。企业在给予王12个月的医疗期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查了事实后认为,虽然王不能证明目前腰椎疾患与其工作有必然联系,但王以及2位证人陈述的工作环境及王首次经医院确诊腰椎间盘突出病患的时间、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状况,显然与其长期从事弯腰曲背的工作存在联系,同时,王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至少对其病情加重起到了催化作用。从公正、公平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作出了王被企业生产劳动伤害身体的事实认定裁决。

  据业界人士介绍,这类在长期高强度工作环境下,逐步侵蚀性的积劳导致的疾病,尚不能认定为工伤。此次作出有利于王的仲裁裁决,对目前已经滞后的相关法律是一种前瞻性的探索,将对日后类似案件的仲裁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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