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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手房缴个税仍执行“自愿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10 扬子晚报

  昨日,本报A3版刊登《二手房转让必须缴个税》一文后,不少读者打来电话咨询——前不久,听说南京二手房交易暂缓征20%的个税,而且建设部有关人士也曾表态,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在全国推广尚无时间表。那么,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的此番谈话,是否意味着二手房交易要继续缴个税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市地税权威人士。

  个税优惠不适用于三类情形

  “对于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江苏从未停止征收!”江苏省地税局权威人士昨天向记者证实,按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该规定并非新政。该人士表示,虽然20%的税率比较高,但是在二手房的个税征收上,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就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且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根据购房金额与销售额差价采取不同的纳税措施。不过,二手房交易中的个税优惠政策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首先,房屋的买卖人应是同一人。如果是父亲卖的房,结果又用儿子的名义买房,户主发生了变化,就不能享受该政策;其次,优惠政策限于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如果原住房卖了以后,卖房人买了并非市场化操作的公有房,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三,如果该市民家中有两套以上住房,那么换购时,只有一套可享受优惠政策,其他住房的转让仍需按20%税率缴纳个税。

  个税征收目前仍执行“自愿申报”

  记者随后从南京地税部门了解到,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还是以“自愿申报”为原则。而房产过户,现在只需凭契税和营业税完税发票即可办理,对是否有个人所得税发票现在尚未做“硬性”规定。

  据地税部门专家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表示,房地产交易将税收一体化,凭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完税凭证才能办理房产过户,这是税收大趋势。不过,个税征收虽是“自行纳税”——完全凭个人自觉,但不意味着税收机关对税款征收“从宽管理”,税务机关保留追查权。一旦发现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纳税人不但要补齐税款,还要按税款的0.5-5倍接受税务机关的罚款处罚。

  省、市地税部门权威人士最后均表示,如果不是炒房,或者拿房产投机套现,个税征收对普通市民而言并不会有大的影响。

  中介公司反应强烈

  南京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其实早在6月中旬,南京房产局局长已经在媒体通报会上表示南京绝不带头征收个税,其他城市不开征,南京也不会征收。只有当征收条件成熟且不影响楼市的健康发展时,才有可能考虑开征。这位负责人表示,全国各个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程度不一,就连对于“炒房团”的态度都各不相同:东北、西北等地的一些城市欢迎浙江的投资客,而沿海一些城市则在打压投资炒作行为。因此,在征收个税问题上“一刀切”显然并不适宜。

  中介公司对此的反应则更为强烈,我爱我家南京公司舒经理告诉记者,其北京公司是从6月15日开征的,结果交易量大幅萎缩,遂于7月1日取消了征收个税的政策。据了解,如果开征的话,卖房者完全将税收部分转嫁到买房人头上,无形中增加了购房成本,交易量锐减并不奇怪,这对二手房市场上80%%的房源都有影响。江苏金丰易居沈总则认为南京的二手房交易以自住为主,经过新政调控后已经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客的数量不断减少,而在此时再强调征收个税意义不大,反而会打压了老百姓的自住需求,对楼市不利。周西宁 沈春宁 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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