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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新规定 代收住宅维修金3日内须上缴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25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11日电 日前,《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公布。

  从7月9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指定银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将被视为挪用行为。北京市建委将依照相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

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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