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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风波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1:04 法制日报

  今日关注

  王乃彬

  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澄清,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非新政策,而是一项多年前就有的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这次澄清源于一个多月前

围绕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发生的风波。

  6月初,南京、北京等地的地税局要求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要求”说,二手房交易必须先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市场反应强烈。这一被称为“新政策”的要求实行不到一个月,北京二手房交易量下降超过4成。于是,地税局宣布,不再强调“先税后证”。

  据笔者了解,早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已经明确对转让建筑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对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只是“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对个人售房收税做硬性规定”。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误认为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政策”?10年前制定的法规为什么多年没有得到执行?

  执行不力造成错觉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说,主要原因有3方面:一是以前个人二手房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不大,社会关注度不强,另外,1999年3部委联合制定的税收政策也宣传得不够,所以没有引起大家充分重视;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这项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三是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了这项政策,加强了税收征管,给一些人造成了为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觉。

  有法不依就是失职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说,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必须执行。不能自己认为需要执行、便于执行就执行,不需要执行、不便于执行就不执行,或者过几年再执行。国家税法既然有规定,哪一年规定就应该哪一年征,不能拖上几年以后再征。从依法行政和责任政府的角度讲,税务机关没有权力决定任何税种的开征时间。税务机关如果在法律出台后几年不执行,即是失职,应承担法律责任。

  说明原因再行开征

  姜明安说,税务机关在法律出台后几年不执行,导致人们误认为此税种不存在,某一天突然心血来潮,又决定要开征该税种了,这样的一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因为行政机关行为的恣意任性、反复无常,会使公众对政府行为失去预期,失去信赖。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说明过去没有执行法律的原因和现在想开始执行的理由,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确定正式开征的日期。

  任意执法后果消极

  中山大学财税系谢贤星教授说,有些地方想征就征,想不征就不征的做法是不妥当的。这是对民众的误导,好像国家的税法可以根据地区差异性、市场等因素随时调整,随意性很大。这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让人无所适从。我们应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坚持依法纳税的原则。

  姜明安说,行政机关执法的任意性会产生很多消极后果:一是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制的环境,使人们觉得“权大于法”,法律完全是行政机关操作的工具;二是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用危机。政府任意作为和任意不作为,使人们对政府行为完全失去预期。三是会给老百姓带来不好的影响,使其产生规避法律的想法。老百姓会觉得,政府对待法律都是这样,我们老百姓对待法律自然不必那么认真。

  因此,人大不仅要立法,而且要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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