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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行政决策等需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1:04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周崇华8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规定,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价格和信访等7种行政事项,需进行听证。公开举行的行政听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依照规定,凡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以及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立法事项;列入国家和自

治区定价听证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事项;重大、复杂和疑难的信访事项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都要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及其听证人员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不履行告知听证权利,擅自拒绝参加人参加听证等,其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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