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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不得经营疫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3:32 北京晨报

  本市加强疫苗监管

  晨报讯(记者刘墨非)针对近来外地出现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市药监局昨天公布《关于对疫苗生产、流通和各环节质量实施重点监管工作的意见》,将在全市范围内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过程进行重点质量监管,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

  市药监局提出,要建立疫苗生产、流通质量重点监管责任制,要对疫苗批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过审核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对疫苗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都要进行现场和跟踪检查。

  《意见》要求,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疫苗生产经营。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即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按规定受种的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另外,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负责接种疫苗的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则应具有冷藏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自查。应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或购进、分发、供应记录,严禁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疫苗。

  此外,市药监局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对血液制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也实施严格监管,以确保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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