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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网络小说侵权案12日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21:04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12日电(方益波、张力)7月12日,浙江省首例网络小说侵害名誉权案在该省安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责令教师刘永亮在《红袖添香》网站、浙江《湖州晚报》等媒体上公开向校长吕伯海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校长吕伯海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据法院介绍,原告吕伯海与被告刘永亮在浙北山区安吉县杭垓中学同事期间,原告担任校长,被告教语文,双方曾有矛盾。2004年年底,被告以笔名“蓑笠翁”开始在《红袖添

香》网站上发表中篇小说《调动》,该小说以主人公“安吉”老师工作调动为线索,构筑故事情节,展开人物矛盾,塑造了中学校长“李海伯”在本校老师的工作调动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嫖的反面形象。小说中的副校长“涂八担”、教导主任“马匹勤”则直接引用了原告同事的绰号。小说发表后在一定社会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原告证人也认为小说中的校长就是影射实际生活中的原告。

  被告提出,的小说《调动》是反映社会现象的虚构文学作品,原告自己在阅读小说后产生的想象与联想,并自愿对号入座,与被告的文学创作无关。

  法庭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以特定的地名“安吉”为主人公命名,以“浙北山区”中学作为故事的发生地,以“李海伯”为小说校长命名,与曾任校长的原告吕伯海的名字字音相近,极易混淆;次要人物命名也与现实中的雷同,足以使原告及认识原、被告的人在阅读小说后,产生对小说中的反面人物就是生活中的原告的认同,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侵害,从而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因名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被告也应予以抚慰。原告要求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予安慰,给致害人予一定的惩戒,精神损害赔偿金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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