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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还要“法外施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23:56 红网

  上海游客杨先生在珠海所乘车辆同珠海×鹰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杨先生左眼失明,却久久难获全额赔偿。日前,杨先生借故打的到法院让两台出租车停靠法院,略施小计便使侵权方被执行局扣押,从而顺利为其执结欠款22万元。(据7月12日《珠江晚报》报道)

  按理说,杨先生“四两拨千斤”,“法外施计”使一件执行案件得到完满解决,还成

功维护了自身权益,这应该是皆大欢喜的事情,可我却无论如何也高兴不起来:本该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来解决的问题,却不得不在执行前“法外施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哪里?

  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应当是法治社会公民最为基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理念。我们不拒绝在司法过程中的灵活与变通,毕竟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但这绝不应该泛化这种变通,特别是在本应该树立法律威严和运用法治力量的情况下,就不能让法律“靠边站”,让法律显得如此无所作为、苍白无力。

  不能否认,在我国目前司法领域,“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司法工作的一大“顽疾”,被称之为“老大难”。对此,有人形象地描述为:执行债务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具体分析,执行工作体制不顺畅、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规避执行、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手不够等都是造成“执行难”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执行难”尤其需要从法律手段着手,出重拳下猛药,惟此方能见成效。

  显然,当事人“法外施计”引君入瓮套牢“老赖”,只是无奈之举,实在不值得肯定与褒扬。“法外施计”的危害在于,不是借助法律而是“另辟蹊径”,“剑走偏锋”。没有任何行为比对法律本身的漠视更为有害了,连根本的运用法律都做不到,又从何而来的服从、尊重与信仰法律。

  尽管当前“执行难”依然是个大问题,但笔者相信,只要法院进一步加大案件执行的力度,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建立公正、高效、统一、协调的执行机制,问题就不难解决。实际上,对于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执行当事人的刑事处罚,早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了立法解释。对于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应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加大运用刑罚力度,保证案件执行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正体现出法治社会用法律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的文明理念。

  我想,无论是解决“执行难”,还是解决司法活动中的其他问题,我们都应当有这种“功夫在法内”的愿望和行动,且莫再“法外施计”了。(稿源:红网)(作者:艾文波)(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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