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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后炮”式的“重新审批”当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23:56 红网

  今后,在京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重新获得北京市药监局专项审批。昨天,北京市药监局公布对北京疫苗生产流通及储运、接种等各环节的质量实施重点监管方案。(7月12日《新京报》)

  最近安徽泗县的疫苗出了问题,北京市引以为戒,加强对疫苗的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的身体、生命健康,这本来无可厚非。然而,人们不由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已经审批过的项

目,自然具有了相应的资质,就应该在审批范围内做好规定的工作。如果出现问题,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就是了,为何要“重新审批”,这样能够保证疫苗不再出问题吗?

  当然,事故没有出在北京,我们没必要对北京市药监局过分苛责。但是,这反映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有些职能部门平时不作为,等出了事故一哄而上去亡羊补牢。这种重复审批甚至重复立法立制的现象,看似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实则恰恰反映了部门的不作为。

  根据边际效应递减原理,相同的内容每重复一次,其效力就减弱一分,重复的次数越多,效力就越差。审批过的内容,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谁违规就处罚谁。否则,“一审”过后有“二审”,“二审”之后是否还有“三审”?如果这样,要制度何用?政令要畅通,就必须有权威性,而“重新审批”其实是对政令权威性的损害。

  对于疫苗的生产、流通,我们不是没有制度,更不是无法可依,同时也不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然而泗县的疫苗事件说明,除了利益驱动外,最重要一点,就是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使有关制度成为“花瓶”般的摆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药品监管乃至其他任何领域中,最重要的是落实制度,而不是一次次的“重新审批”。否则,我们的监管部门就陷入了“一步跟不上,步步跟不上”的尴尬境地。不但工作被动,而且还给人一种无能的印象。

  近一段时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对此,除了完善有关制度,健全有关标准外,更重要的是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要“立长制”,不要“常立制”,更不能跟在事故的屁股后面放“马后炮”。(稿源:红网)(作者:张瑞东)(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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