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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当庭历数物管“七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0:12 现代快报

  因为对物管的工作不满,南京玄武区同仁新寓的不少业主和物管公司闹红了脸,并拒绝交纳物管费。为了讨要欠费,物管公司将30多户业主告上了法院。昨天,法院当庭判决业主交纳相关费用。为讨欠费物管告业主

  4年前,老吴住进了位于玄武区丹凤街附近的同仁新寓。2001年1月16日,老吴和该小区的物管———南京创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盛公司)签订了“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

公约”。当天,老吴交纳了半年的物业管理费126元。然而从2001年7月17日开始,创盛公司就再也没收到老吴的物管费。

  为了讨要从2001年7月至2004年6月底这三年的物管费,创盛公司将包括老吴在内的30多户业主告上了玄武区法院。业主当庭历数“七宗罪”

  “如果他们能把管理做好,交费一点问题都没有。”昨天,坐在被告席上的老吴历数了物业公司的“七宗罪”:可视门铃常年不能使用,却不维修;电梯频发故障,竟让没有维修资质的保安自行维修;物业公司为少聘保安,一直关闭小区南北大门,造成居民出行不便;仅有的3名保安三班倒,还要监管卫生、车辆停放等工作,人力不足严重影响治安;楼层垃圾桶没盖子,小区整日飘散异味,蚊蝇老鼠肆虐;不讲信誉,不退还装修押金;每人每月8元的电梯费,以及水电分摊费都没有公示就收取不合理。细节不到位业主也得交费

  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问题,在相关法规以及文件中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能就此认定物管公司未尽合同义务。

  而且,这些情况只是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一些细节,虽然在细节之处原告也应尽到合同义务,但任何服务都不是绝对完善、没有任何瑕疵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长期持续、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此期间如果发生某些管理服务上的瑕疵,只要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地改正、完善,并不应成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因此业主仍然应当正常交纳物管费。

  昨天,法院判决被告老吴向原告创盛公司交纳物管费846.8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47.41元,扣除原告创盛公司返还的装修保证金800元,老吴还应向创盛公司支付294.27元。快报记者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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