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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遗失物归国家,谁还拾金不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1:07 新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在该草案中,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有可能使拾得人的利益蒙受损失,不利于鼓励公民“拾金不昧”。

  虽然草案也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当然,有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并愿意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时,问题还不大。可是,当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遗失物,比如当其所要支付的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超过了遗失物的本身价值时,这种情况是极有可能发生的,那么根据草案的规定,遗失物就要归国家所有,而拾得人对遗失物付出的必要的保管费,就无从得到补偿。同样,当无人认领遗失物时,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对于此问题,法国、奥地利、摩洛哥等国家都规定,遗失物如果找不到失主归拾得人所有。国情不同,我们的物权法即使是不能完全借鉴国外做法,我觉得在法律设计上也不能让“拾金不昧”者吃亏。在对待遗失物无主认领或被明确放弃的情况下,就应当先用遗失物对拾得人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等进行补偿,其次才是对有关部门支付的必要保管费用等进行补偿。如果拾得遗失物在支付必要保管费用后尚有节余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再给拾得人一定比例奖励。而草案的规定却是,国家(有关部门)在遗失物无主认领或被明确放弃的情况下,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的方式使国家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当必要保管费用高于遗失物价值时),甚至是从中获得利益(当必要保管费用低于遗失物价值时),而对拾得人的损失却“视而不见”。

  当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价值大于有关部门付出的必要管理费用时,国家可以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中获得利益,而此时,拾得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却连自己的实际损失也得不到补偿,这样的规定,怎么能让公民都乐于“拾金不昧”而不疲呢?

  我认为,在对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问题上,包括所有人、权利人明确放弃的遗失物归属问题上,物权法不应当无视拾得人的利益损失,我们还需对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仔细斟酌。

  何向东(河南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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