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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MTV侵权案”一审有果 六娱乐企业须“买单”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4: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 昨日,“炒”了半年有余的河南首例“MTV侵权案”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唱片公司胜诉在意料之中,只是判赔数额有些偏低。”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判决书后,“唱片公司”方面委托律师李淑霞向媒体表示。

  庭审结果

  昨日,法院判令: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简称“新时代”)胜诉。被告郑州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郑州真爱饮食娱乐有限公司、金水区大世界夜总会、郑州市金水区月亮湾恋歌楼、郑州未来大酒店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锦绣招酒店等六单位立即停止以涉案方式放映涉案的《涛声依旧》、《晚秋》、《心雨》、《蓝蓝的夜蓝蓝的梦》四部音乐电视作品;上述前五被告各赔偿“新时代”经济损失2500元(郑州市金水区锦绣招酒店判赔2000元);驳回“新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七被告之一的郑州美乐迪广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正在与“新时代”协商解决此事。

  案情回顾

  去年12月16日,“新时代”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由歌星毛宁演唱的上述四部MTV作品被郑州七家娱乐企业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七家涉嫌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各赔偿15万元。今年4月13日,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三大焦点

  >>涉案作品是音像作品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涛声依旧》等四部音乐电视作品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新时代”拥有放映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涉案四部MTV在播放时均显示出“新时代”的标记;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出具了“《晚秋毛宁》光盘音乐电视著作权属于‘新时代’所有”的证明,证明内容得到歌曲演唱者、表演者的确认。“新时代”作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在内的权利。

  >>酌情定夺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原告所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流行时间以及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2500元。

  就本案的赔偿问题,一位业内人士称,以往其他城市的类似判决,有的一首歌判赔能达到上万元,现在法院判决大都有就低之势,很大一部分原因可能是考虑到了娱乐企业的赔偿能力,如果都按照一首歌万元的天价赔偿,那“太不现实”。

  对此,原告委托律师李淑霞表示,赔偿不是主要问题,主要是想通过诉讼向那些“使用人”敲响警钟:知识产权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使用是需要支付费用的。对于原告方是否会因赔偿数额的问题提出上诉,李称,此问题需要“新时代”自己表态。

  线索提供邹波李晓昱

  记者 赵珊责任编辑:任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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