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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缝监管链”盯紧领导干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4:46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四川省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规程》昨日出台,33部监管法规形成完整、严密的制度体系

  早报讯(记者牛绍强实习生刘婷婷) 昨(12)日,全省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专题会议在成都召开。会上印发了省委组织部在本月新出台的6条干部管理制度,尤其重要的是,汇编了《四川省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规程》,将33部干部监管法规形成了一

个完整的流程。

  省委常委、组织部长魏宏在会上说,“《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四川干部监督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全面启动”。

  全省各市(州)委组织部部长,干部科(处)长、干部监督科(处)长,省委巡视组的正、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长共有130多人参加会议。

  买官卖官令人震惊关键在于制度

  魏宏在讲话中说:“目前,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规问题、‘买官卖官’的典型案件、贪污腐化的领导干部,虽然为数不多,其影响之劣,令人震惊;其损失之大,让人痛心;其发展趋势,令人担忧。这么多干部倒在腐败的泥潭中,由此引发出对干部问题的种种认识、分析。有的说这些干部从来就是有问题,是带病上岗,有的说这些是‘好人犯错误’,有的说这是‘现行体制有犯错误的漏洞’等。但不同议论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要杜绝‘好干部’腐败,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搞好制度设计,让官员在制度设计前有行善的积极性,而不可能产生为恶的积极性”。

  魏宏还说,过去对有些干部的管理总是喜欢把官员当做道德人,对他们寄予一种人格期待,这不能起决定作用。干部出问题,关键与制度有关系。因此,必须从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机制入手。

  汇集33部管理制度启动三级联动

  省委组织部干部处负责人对《四川省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规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据了解,《规程》分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规程》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程》两部分,汇集了我省先后出台的33项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省委组织部昨日新印发的六个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人员工作监督的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停职免职暂行办法》、《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诫勉暂行办法》、《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函询暂行办法》、《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等。

  魏宏表示,“我们以前也不断制定了制度,但是由于没有按照干部工作内在关系和要求形成严密的制度体系,制度更多体现在了理念和道德的倡导,实际效果不理想。”而《规程》的出台和落实,标志着我省干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全面启动,将能有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等问题。

  解读6条新规

  买官卖官提拔了也得撤下来

  省委组织部昨日向全省印发的6部干部监管法规,包括“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谈话函询”等重要内容,重点是及时发现苗头,防止小过酿成大错。

  跑官要官

  3年不得提拔

  法规名称:《关于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人员工作监督的十条规定》

  规定的第八条对“搞非组织活动”的提出严格规定:“对采取宴请、送钱送物等手段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严肃查处。已列入考察对象的要及时取消,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且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第十条规定中,要求对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他的八项规定明确,对系列违规操作将被视为“无效提拔”的内容,包括:“领导班子职数没有空缺而启动干部任用程序的”、“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的干部”等。

  干部选拔

  要过5大“关口”

  法规名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

  这项办法重点在于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选拔任用程序包括5项: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同时采用;

  考察:根据考察对象所在岗位及拟任职务的特点和要求组建考察组,并实行考察预告制。考察组对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即时报告,对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要进行专项考察;

  酝酿:决定呈报前,要进行酝酿,并将酝酿情况向上级党委汇报,充分酝酿后,集体研究再向党委(党组)提出任免建议;

  讨论决定及任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拟任干部争议较大,或者群众反映情节严重的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决定。讨论决定后当日和次日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停职免职

  各有规定情形

  法规名称:《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停职免职暂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职:因涉嫌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其他情形需要被停职的。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违反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不宜担任现职的;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不宜担任现职的;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组织上作出责令辞职决定,拒不辞职的;在诫勉期满后,经延长诫勉期仍不改正的;其他情形需要免职的。

  发现苗头

  及时警示告诫

  法规名称:《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诫勉暂行办法》诫勉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警示告诫。

  办法规定对下列领导干部将实行诫勉:执行上级决定及国家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认真履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影响到班子团结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的;有经济问题的。

  诫勉分谈话和书面两种。诫勉谈话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同志向诫勉对象提要求,由本人作出说明。书面诫勉向诫勉的领导干部本人送达诫勉通知书,领导干部收到通知书后,作出书面回复制定整改措施。书面诫勉,实行6个月诫勉期,期满进行考核,确已改正的,解除诫勉;对未改正的,延长6个月诫勉期;对延长诫勉期仍未改正的,予以免职。

  群众举报

  书面函询追查

  法规名称:《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函询暂行办法》函询是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问题,书面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了解情况。

  函询程序包括:组织(人事)部门作函询的决定,再向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函询对象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并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函询回复由组织(人事)部门送有关领导审阅并保存。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事实;函询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工作人员对反映人、函询对象、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出国中奖

  须向组织报告

  法规名称:《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发生以下事情,将被视为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领导干部必须向组织报告:领导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本人婚姻变化;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配偶、子女受到查处或涉嫌犯罪;子女与外国人通婚;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

  组织(人事)部门还要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并及时上报。这些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去世、失踪等;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学历学位变化;领导干部被立案审查、“双规”和重大奖惩情况;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休假、出国(境)情况。上述情况应在事后及时上报,紧急、重大情况要在事后6小时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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