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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生育保险纳入法制轨道(关注生育保险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3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陈娟

  本报关于生育保险的系列报道引来有关专家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我国劳动法学理论奠基人关怀接受本报专访表示,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关怀教授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险涉及多方面的保障,生育保险是其中一个险种,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生育对于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来说,要承受经济、精神和肉体上的多重负担。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对生、老、病、死、伤残必须予以保障,其中头一项就涉及生育。但当时标准不高,主要是保证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期间必要的补助等,对医疗费用等没有具体规定。

  关怀介绍,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应该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现在不少地方出台了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生育保险制度,例如提高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这对一名女职工乃至一个家庭来讲,具有实际意义。实行生育保险,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将原来由企业单位负担的生育费用,转化成社会统筹负担。生育费用由企业负担,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制约,而社会统筹,则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都有所保障。

  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标准,这要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水平、经济承受能力来制定。关怀指出,更重要的是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生育、养老、工伤、失业等保险都应该纳入其中。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生育保险条例,用法律来保障女职工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13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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