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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民生计为重(今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36 人民网-人民日报

  张善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一决定,反映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制定物权法的高度谨慎和对广大公民的充分尊重。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因此,物权法草案自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以来,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农民权益的核心制度在于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其中,宅基地使用权关系到农村千家万户,并且是广大农民的生计问题。

  刚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安排,采取了限制转让原则。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这些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对充分保护广大农民权益,意义重大。

  第一,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需要。我国现有法律在“一户一宅”原则下,规定农民宅基地无偿取得,其本质是一种国家福利和社会保障。这也是国家保护农民生存的法律承诺。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可以真正实现“一户一宅”,使广大农民安居乐业。

  第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利于稳定农村社会秩序,体现并尊重农村的社会良俗。通过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使广大农村的村居组织得以安定,村规民约持续有效,避免因村居格局混乱带来的村民纠纷。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是构建农村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

  第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组织内转让,考虑了物权人的实际交易需要。事实上,物权法的制定,在于通过确权服务于交易。随着社会条件的不断变更,农民有转让房产的实际交易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并有效控制因开放交易而带来的后果,所以物权法草案限定交易范围应局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框架之下,且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13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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