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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治安热点如何立法?(立法进行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3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石国胜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提交会议二次审议的时候,公安机关询问被传唤人的时间、大型赛事现场治安维护和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诈骗这三个问题,成为与会者关注的热点,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围绕着这些热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审议。

  询问被传唤人不得超过多长时间?

  背景:草案第八十一条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车轮战术”、逼供、诱供……近年来,警察不遵守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询问传唤规定,采用非正常手段询问传唤,给被询问或被传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事例时有揭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那么,到底询问时间多长比较合适?二审草案中的最长12小时行得通吗?

  来自公安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邱娥国认为,根据他们平时的做法和调查的结果,不要说8个小时,就是一审稿规定的12个小时,也没有办法做到。现在处理一个治安案件,基本上和处理刑事案件是一样的,所有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书都要一致起来。因为受治安处罚的人,不是警察拉来的,都是老百姓送来的,如果警察放走了,老百姓会问为什么要放走他们?怎么可能12个小时就能查完了?现在又规定8小时,8小时之后就放走了,老百姓会认为是警察收了好处费。邱娥国认为法律规定得越细越好,太原则不好操作,建议是24小时或者48小时。

  叶如棠委员则认为,询问到底多长时间,应该多听听公安人员的意见。治安处罚的问题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基本的人权要保证,连续询问时间不能太长,但是办案有自身的规律,没有一定时间,抓来就放,放了再抓,社会影响不好。所以,是否对连续审问时间有一个限制,可以不能超过8小时,但是总的时间可以放长。建议做一些具体的规定。既要不侵犯人权,又要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处。

  球迷闹事怎样管理?

  背景:草案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场内的;(二)未经许可,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足球赛、汽车拉力赛、万人长跑赛……现代社会,体育赛事日益频繁,老百姓的热情与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一项大型赛事的参与人数往往成千上万。随之而来的是赛场的治安秩序的管理问题不断出现,有时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这方面,尤以球赛赛场管理更为突出。球迷闹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不但赛事组织者头痛,广大球迷也大为不满。像这种球迷闹事的情况,如何进行治安管理呢?

  全国人大代表崔世平认为,第二十四条专门对大型体育活动有一些罚则,说得很清楚,比如说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一条中殴打他人区别在哪里?看完球赛在场内殴打裁判员罚款200元以下,处5日以下拘留,但在场外殴打裁判员,罚款500到1000元,拘留10到15天,我看应该有一个协调,不管在场内还是场外打人,处罚应该都一样。

  全国人大代表夏之宁认为,第二十四条最后一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这是不容易执行操作的。事实上执法人员也很难甚至无法执行。因为该人可去北京的体育场馆,也可以去上海的比赛场馆。执法人员如何操作?建议对此另作处理。

  张美兰委员说,草案第二十四条“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我认为这是剥夺了公民的权利,对其进行罚款、教育就可以了。

  冒充诈骗如何处罚?

  背景:草案第四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前不久,一个骗子冒充国家领导人的声音打电话进行诈骗,居然屡屡成功;不仅如此,近年来,冒充领导干部、军人、记者进行诈骗的例子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到了真假难辨的地步,让许多单位和人员受骗上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类诈骗行为的观点比较一致:必须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其他冒充身份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规定。

  李连宁委员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情况在过去是比较多的,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警察的声誉比较高,很容易达到行骗的目的。但是现在冒充公务员反而不那么灵了。在现实生活中更多都是冒充一些国家认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比如冒充教授、工程师、科学家、医生、特别是冒充新闻记者,还有冒充博士、硕士以此骗财、骗职、骗色。实际上他们侵犯的并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主体,而是侵犯了整个社会的管理秩序,对这样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把冒充教师、记者、工程师等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学历、学位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里。否则对这类行为就无法去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彭镇秋也建议,增加“冒充国家规定的具有职业资格的行业人员招摇撞骗”,比如冒充律师、医师、记者、保安等等行业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也应该给予处罚。

  黄康生委员对此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这里讲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第二款是“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这些规定是对的,但现在社会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人很多,对这些人怎么处罚?建议此条增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亲属或是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1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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