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边界与成本(今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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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3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宋功德 纵观各国的听证制度,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哪个时期,听证都必然有一定的边界,既不能太少,也并非多多益善。 什么原因使然? 听证不能太少。如果立法规定的听证范围过于狭窄,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行政权就很有可能因此被滥用。 听证同样不能太多。举行听证会或多或少地损及行政效率,同时要支付相当的社会成本。还有一些行政决定过程根本就不能公开,比如军事、外交方面的行政行为,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行政行为,听证也就无从谈起。更为关键的原因是,听证无论如何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性权利,而非唯一权利。立法必须得对各种公民权利加以平衡,而不能顾此失彼。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许多应该听证的事项,比如行政处罚中的限制人身自由等,未被立法纳入听证视野;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反而要对付一长串名目繁多的听证会。如此一来,就很容易诱使行政机关在不堪承受听证负担时偷工减料。 因此,好的听证制度,只能是一定边界之内的听证。立法在规定听证事项时就要考虑其充分性,以便满足公民程序性权利的要求;又得兼顾其必要性,对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大可不必兴师动众举行什么听证会,减少社会成本。 对于确定了边界的听证,物质保障十分重要:虽然看上去不起眼,但它关系一项制度能否顺利执行。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承担。在行政经费不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会尽量避免启动听证程序;在当事人坚持、法律要求之下,也往往是勉强为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尽量做出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必须听证,就与当事人达成“协议”,使听证不公开、不让他人旁听等。 听证制度的“钱袋子”如何保障?建议在行政经费中设立专门的“听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行为少出差错。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13日 第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