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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不是“形象工程”(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37 人民网-人民日报
听证不是“形象工程”(图)
7月5日,北京市举行物业费听证会。

  新华社记者 孙晓胜摄

  本报记者 吴兢

  环保听证、价格听证、工商听证、民政听证、处罚听证……从2002年初第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以来,听证会如雨后春笋,数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内容越来越宽,让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政务公开与公正。

  毋庸置疑,听证的兴起,是中国政务的进步;但杂音不容忽视:打了折扣的听证、预设结果的听证、逢“听”必涨的听证……这些杂音,一点点腐蚀着公众对这一朝阳制度的信任。

  如果我们不希望听证蜕变为一种贴着法治、公正与民主权利标签的“形象工程”,那么,是到了冷静剖析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寻找出路的时候了!

  1

  从涨价

  不听证说起

  “有线电视又要涨价了?”

  6月初,北京市有线电视的唯一运营商———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透露,北京市数字电视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将在3个月后推出。市民们理解为两个字:涨价!

  在北京,歌华公司的用户高达300万户。这一收费标准将依据什么来制定?是否要听证?市民们对此热切关注,而歌华公司却没有给出明确说法。

  相关媒体大多认为“举行听证会希望渺茫”。为什么这么说?

  两年前,歌华公司仅以一纸通告,将有线电视收视费一次性提价50%:从每月12元提高到18元,在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公众质疑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为什么不听证?”

  根据价格法和《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纳入《价格听证目录》。根据这几项指标,歌华公司要涨价显然应接受听证。奇怪的是,截至目前,有线电视收视费仍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之列。

  一句话,价格听证目录“缩水”了!要主动接受公众的质疑与反对,歌华公司想来不会自找麻烦。

  事实上,在天津、重庆、湖南、广东等地,数字电视付费方案在出台前都举行了公开的价格听证会。这事关首都300万户利益的大事,又怎能不听证?

  明明应听证,却可以堂而皇之避开,这恐怕是听证制度最要命的缺陷。在目前的听证制度中,我们至少还可以发现两“缺”:听证代表的遴选制度缺位,听证笔录的效力缺失。

  2

  第一大缺陷:

  该听证的,不听证

  对策:目前《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已提上日程,对听证范围和程序的规定似可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完善

  新闻背景:去年7月,因不满市政府新出台的两个规定,宁夏银川市出租车司机集体停运4天(见本报报道)。按新规定,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年限为5年。这将导致一些司机连本钱都收不回来。国务院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而这两个规定却从未向社会公示,也没有召开听证会。事后,市政府对这两个政府规章停止执行。

  直接涉及300万户人的利益,歌华公司却可以明目张胆提高收费而不经听证程序;而银川出租车风波,政府法令未经听证也是一大原因。两者都说明,听证制度在范围设计上存在“盲点”。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分析,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时,应当听证;

  价格法规定,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听证;

  立法法规定,在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

  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他特别指出,国务院于去年3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立法草案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范围虽有规定,问题依然存在。

  袁曙宏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听证范围较窄,需要扩大;二是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操作中易有漏洞,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可举行听证,什么是重大决策,却没有规定。目前《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已提上日程,对听证范围和程序的规定似可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完善。

  3

  第二大缺陷:

  会场内外,声音不同

  对策:严格规范听证代表的遴选,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新闻背景:今年6月17日,河南郑州市物价局举行公交票价调整听证会。三套调价方案都是“涨价”,涉及消费人群18.5万人。22位听证代表中,21人同意调价;而在媒体的调查中,反对涨价占绝大多数。

  听证制度,源自古老的英国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有两项主要含义:一是任何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二是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现代社会,听证主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已成为公民一项不可或缺的程序性权利。

  由什么人当听证代表,是听证至关重要的一环。

  听证代表的选取,专家们常用一个词———遴选,即通过严格的程序、科学的标准来选择。每一个代表的身份、职业等个人资料应该公开;代表的听证意见应当公开;听证代表的意见,不能只代表个人,而应当是通过广泛调查后取得的所代表群体的声音。

  这关键的一环,在实践中却常常沦为摆设,以至于众多的听证会似乎变成了“一边倒”,听不到各方利益的声音。在价格听证会中,往往是会场内“涨”声一片,会场外反对如潮。

  在遴选听证代表时,一些地方通过公众自愿报名与随机抽选来体现公平性。袁曙宏说,这种做法过于简单机械。听证代表,重要的是其意见的代表性。比如,在铁路、民航的价格听证会中,乘客应当有很强的声音;在规划听证会中,环境及历史文化保护者也应当有声音。同时,听证机关应当尽早将相关信息告知听证代表,让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花瓶”式的听证会,迟早会遭到公众抛弃。在南方某市举行的管道煤气调价听证会便是明证。2004年7月,该听证会对外征集20名市民听证代表。征集期内,却只有3名市民报名,旁听代表无人报名。

  4

  第三大缺陷:

  听证会“只开花,不结果”

  对策:行政机关凡需通过听证作出行政决定的,都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并明确规定和严格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新闻背景:2004年9月9日,天津市物价局应市供热办调价申请举行了一场价格听证会,被称为“预设结论”的听证会:听证会尚未召开,写着“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其提供者正是物价局。

  听证会结束,其实才是听证制度大显身手的开始。听证的意义,只有通过对行政决定的影响而最终显现。

  然而,现实的听证会常常是“只开花,不结果”。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可以顺利过关。

  听证结果,是否必须为行政机关所接受?袁曙宏说,目前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

  比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但如果价格决策部门未再次听证而是直接做出价格调整方案又如何?谁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该办法未做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了进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如何具体操作,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行政机关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

  袁曙宏说,听证结果与行政决定结果都应当公开。在行政决定结果中,应当注明对听证结果的采用。对采纳和未采纳的听证意见,都应当阐明理由。而要让听证真正有实效,就应当把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规定扩展到一切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凡需通过听证作出行政决定的,都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并明确规定和严格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规定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听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实施,在立法中引入了听证制度。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进一步细化了听证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人民日报》 (2005年07月13日 第十五版)

  永远笑容可掬的“主持人”

  姬κ华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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