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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7:13 大连日报

  记者近日从市国税局获悉,不久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是1998年国务院针对国内钢材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下

游企业大量进口钢材、国内钢铁企业销售困难的情况采取的一项扶持政策,即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据了解,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和市场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多数钢材的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国内钢材供不应求,加之钢材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其生产加工一方面加剧了煤电油的紧张局面,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环境资源压力。因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今后,国家对钢铁出口的优惠政策会越来越少,直至全面取消。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大连地区用于出口加工的钢材在总量上一直比较稳定,因此受到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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