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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粥制”消除“集体腐败”(一吐为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7:15 人民网-华南新闻

  近年来,河北武强等8个县的交警部门为了“创收”,与驾照贩子相互勾结,滥发证照竟达11万个之多。其中仅武强县交警大队就非法获利近350万元,除分两次上缴衡水市交警支队133万元外,其余200多万元全部存入了本单位的“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武强县交警大队违法异地办证是在单位里的一次全体大会上决定的,没人表示反对。随后,2000年2月单位又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最终获得通过。当时的会议记录上包括原队长在内的10名干部摁下了手印,还留下了“一致同意办理外地牌证,大家共同承担责任”的“攻守协议”。

  按照常理,民主公开地集体研究重大决定,是杜绝腐败发生、保持廉洁的有效途径。可是武强县交警大队却用“民主的方式”产生了腐败,发人深省。这个集体腐败的决定之所以敢于拿到“小集体”的明处进行讨论,并成功通过,关键是它谋取和满足的是这个小团体的私利,人人都可以分“一杯羹”。不仅如此,对于能够直接制约他们的上级管理部门———衡水市交警支队,在收到上交的133万元非法收入时,也“默认”了这一违法行为。

  这种机构性集体腐败让每一个成员都从中获益,大家都下在“水”中,不仅使领导可以肆无忌惮地另搞个人腐败而不必担心监督揭发,而且可以稀释个人的道德责任并相互壮胆,令上下受益者相互包庇,更难以监督和查处,自然其危害也就更严重。

  其实,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关起门来在执法部门内部搞“集体决定”,在本质上就是“独裁决定”。在集体腐败现象呈上升之势的今天,要消除集体腐败仅靠有限的监督制约和分权似乎效果越来越不明显,因为有时一些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也有共同利益,可以同流合污,监督的权力同样需要制约和监督。而重复的监督机构和制度增加,其成效却递减,无疑是不可取的。

  从河北这个集体腐败事件来看,交警部门有权执法“创收”,这才是地方交警部门得以集体腐败的根源。执法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者,作为公共资源的“分粥人”,应该按照“分粥规则”,分粥者最后喝粥,或者只有分的服务职责,没有喝的权力。因此,很有必要为执法部门建立起这样公心最大私利才最大或执行公务中没有私利可图的“分粥制度”。

  《华南新闻》 (2005年07月13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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