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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业主利益和处理邻里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8:03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胡晓 宋湘波)物权法(草案)是我国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第12部法律草案;由于我国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拥有度也是逐日攀升,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物权”的权利人,因此本部法律的制定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关注,对出台的草案他们都有话说。

  专家:密切影响市民生活

  “总体看来,这是一部成功的法律。”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物权法的专家张晓娟称,事实上,在物权法草案公布出来之前,学界的讨论就已经很多了。张同时表示,早在1998年3月,制定中国的物权法的计划就已经提出来了。

  “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之所以经历了这么长的时间还没有最后结果,关键就在于它的实际和实用。”张表示,物权法的制定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制定,不能直接借鉴国外的经验,必须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来制定。另一方面,物权法跟市民生活紧密相关,无论大事还是小事都要管,因此相对来说条例会相对复杂。而且由于涉及到各方的利益争议也会很多,因此能在现在出台物权法的草案已经不错了。

  也有专家认为,这部草案还是有点粗糙,很多问题都没有细化下去。对此,张晓娟称,这是法律的一个普遍现象,它只能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问题。“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

  律师:还有很多细节值得商榷

  重庆万君律师事务所黄建纯律师认为,此次的物权法(草案)包含了很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私有财产保护内容,对业主权利、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等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规定,但在一些条款的细节上他有自己的看法:

  拾金不昧不给报酬?

  草案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领取遗失物应付保管费”,但这不代表拾得者有权获得额外报酬。黄认为,这一规定是否应该加以修改?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合乎情理也可以刺激他将拾物返还失主,我们不应该拘泥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立法原则。

  善意取得者保护不够

  草案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赃物”善意取得者的保护还不够,当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不应当得到支持,善意取得者可以继续享有所购原物的所有权,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对“销赃”的无形鼓励,但黄律师认为这样才能维护市场交易正常运行和保持市场交易的稳定。

  征用土地补偿金额何为“合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征收承包期内土地的,应对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对此黄质疑“合理补偿”的标准到底如何,由谁规定?这些都应予以明确,以免造成法律上的漏洞。只作如此的模糊规定是否太草率了,只有真正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抵制乱征用的问题。

  市民:业主利益和关系最关注

  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市民最关心议论得最多的是草案中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和相邻关系的处理。市民赵先生说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邻居之间进行废气、噪声等污染,在原住地多年备受楼下餐馆油烟“熏陶”的他觉得总算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而刚刚迁入新居的陈小姐也由于所在小区业主和小区物管正在“扯皮”,对草案关于业主权利的第六章特别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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