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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收煤矿资源占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8:29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蔡岩红根据山西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从本月开始,山西省将对所有煤矿收取“采矿权有偿出让变现价款”,即“资源占用费”。这是记者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获悉的。

  据了解,过去由于山西省仅在煤炭销售当中收取税费,致使不少中小煤矿盲目开采,对煤矿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目前全省国有重点煤矿的回采率约为80%左右,而小煤矿仅在20%

至30%之间,全省小煤矿年产2亿吨煤,却要动用10多亿吨的煤炭资源,浪费十分惊人。根据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山西省率先在临汾市进行了煤矿的有偿出让试点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

  依照“关小改中上大”的原则,山西省要求,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必须实施资源整合,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煤矿数量要减少30%以上。对不同规模和产能的煤矿企业,该省将实施不同的价款征收标准。矿井关闭后,如对其资源进行整合,按新增资源征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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